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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更新时间:2020-07-13    浏览次数:369次

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不同类型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比如都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效期都是10年,注册人对使用者都负有监控责任等。但是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比如注册的主体不同,使用的主体不同,保护的宗旨不同。今天我们就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概念、申请材料以及常见问题这几个方面简单介绍一下。


一、概念

(一)、集体商标

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某一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商标。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守。


(二)、证明商标

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比如:FM认证公司加拿大羽绒协会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





(三)、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因此,地理标志是一种特殊的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比如:都江堰市猕猴桃协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杭州市临安区竹产业协会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代理委托书;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4.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集体成员名单

5.详细说明申请人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申请地理标志的,除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

1.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2.有关该地理标志商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正规公开出版的书籍、国家级专业期刊、古籍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3.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年鉴、教科书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4.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关系的说明。

5.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应提交申请人所具有的检测资质证书或当地政府出具的关于其具备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以及申请人所具有的专业检测设备清单和专业检测人员名单。

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以及检测设备清单和检测人员名单。

6.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常见问题举例

1、我们协会想申请“XXX”集体商标,但我们发现,别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了“XXX”商标,那我们的商标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

虽然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与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不同,但是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仍属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在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时,要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包括普通商标在内)进行近似性比对。

因此,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无法并存。


2、我们协会之前已经在31类新鲜水果注册了 “XXX”普通商标,现在又想在相同商品上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

普通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商标权属于注册人,注册人既可以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方式,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所区别。如普通商标注册人可以依意愿许可任何其他主体使用,集体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商品或服务应达到使用管理规则中确定的品质标准。同时,集体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也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因此,即使是同一申请人,也不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种不同类型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如果已经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想将这个标识注册为集体商标,必须注销之前注册的普通商标。


3、我是外国的申请人,想在中国申请注册集体/证明商标,主体资格证明、检测能力证明这些材料是否需要认证?

答: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的手续。中国目前尚未加入《取消对外国公文认证要求公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因此,国外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集体/证明商标申请时,应将在国外生成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证明材料等)进行认证手续之后再行提交。


4、集体/证明商标能不能转让?

答:都可以转让。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都是商标的一种类型,其转让应满足商标转让的一般规定。

申请转让集体/证明商标的,需要提交以下文件:(1)商标转让申请书;(2)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商标转让合同;(4)转让后的集体/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的集体成员名单。证明商标转让,还需提交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证明材料。


5、我想申请“XXXX”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但经查询,在相同产品上已经注册了XX”商标,那“XXXX”还能核准注册吗?

答:不能核准注册。

地理标志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应遵循《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地理标志商标与普通商标进行近似性比对时,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从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视角,准予核准注册为宜;如果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商标知名度的视角,可以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对普通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今天就简单介绍了一下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概念、申请材料以及常见问题,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申请主体以及材料都有着特殊的要求,当然对使用者也有一定要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组织、协会、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商标的申请和保护,除了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也是很好的选择。如果想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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