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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5    浏览次数:73次

根据《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洛市科〔2024〕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现组织开展2024年度洛阳市科技创新券申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支持范围

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市注册为企业由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组成的,具有合理专业结构、关联性和互补性的创新创业团队以及在我市登记注册符合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依托通过创新券服务平台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均可申领科技创新券。

     二、申领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需在洛阳市创新券申领兑付系统(网址:http://www.lykjdsc.cn/index/login.html?type=1)注册,凭账户登录进行申请,账户及密码请妥善保管。

(二)登陆洛阳市创新券申领兑付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填写《洛阳市科技创新券申请登记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同时线下向市科创情报研究中心提交与上传材料一致的纸质版材料。申领单位所填写的信息及上传的材料必须准确、真实、有效。

(三)申领单位在使用创新券申领系统时遇到的使用操作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科技大市场平台反馈。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

三、《洛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是指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需求方”)无偿发放,用于支持其在洛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上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法人服务机构以及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等各类创新平台在实施项目研发时,购买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的一种电子凭证。

(二)科技创新券兑付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保障等工作。

(四)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的主要职能是整合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的信息进行集中统一展示、管理和开展共享服务,开展科技创新券政策宣传等。

(五)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力量建设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洛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

2、有进行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经验;

3、拥有一定规模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共享资源;

4、无不良诚信记录。

(六)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向管理机构进行申请,经审核通过并在洛阳市科技局网站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洛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

(七)服务机构负责为科技创新券持有对象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

(八)服务机构需在洛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后注册成为会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2、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中央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②拥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载体)的企业;

③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提供委托检验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

(九)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由服务机构自主统筹使用。

(十)服务机构可委托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专业化管理与共享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外统一提供共享服务。

(十一)支持对象。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条件,通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条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取得有效编号的企业。

3、入驻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科技产业社区、智慧岛、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在我市注册为企业由领军人才和核心成员组成的,具有合理专业结构、关联性和互补性的创新创业团队。

4、在我市登记注册符合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

(十二)支持范围。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仅限于所支持对象通过创新券服务平台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研究开发、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计算服务、中试服务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

(十三)支持标准。符合支持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企业按照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实际发生共享服务费用30%兑付,双创团队按照经专家评审认定的实际发生共享服务费用50%兑付,同一支持对象每年在其申领创新券限额内进行兑付,最高10万元。同一需求方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享受省级和市级科技创新券政策。鼓励需求方优先在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申请服务。

(十四)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服务的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十五)服务机构通过科技创新券服务平台与需求方对接完成后,在正常提供服务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迟、中断、终止服务。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双方按协议或合同协商解决。

(十六)同一支持对象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申报(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十七)对在科技创新券申请、兑付、绩效评价等过程中通过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等违法违规手段,套取科技创新券资金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停拨财政资金,并纳入诚信记录,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八)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不得重复使用。科技创新券按年度进行申报、发放和兑付。在申领周期内(自然年度)有效,未使用将自动作废。

(十九)根据全市科技工作需要,可适时对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及额度等进行调整。

     四、申领时间

     申领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17时,过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五、联系方式

     市科创情报研究中心: 高 宇  65195890

市科技大市场平台:高名哲  17838745423

     市科创情报研究中心邮箱:lykjj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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