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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集团诉“YILI伊利”商标案

更新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312次


引 言

 为助力我市“两区”建设和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帮助“出海”企业实现更高水平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更好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更高质量拓展国际市场,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北京分中心,下称“北京维权中心”)组织整理、分析、汇编了发生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知识产权纠纷应对典型案例,从法律制度、诉讼策略、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剖析,总结形成了具有实践意义的经验指导。

 2022年6月起,北京维权中心将依托微信公众号开展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典型案例重点展播,以案促效、以点带面,以期为创新主体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提供指导借鉴,敬请关注。

 案例详细信息及判决原文等相关材料,可通过注册登录“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信息库”免费查阅获取。



案例关键词


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商标恶意注册;驰名商标


案例情况概述

2015年2月5日WenLi(本案被申请人)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编号013714316,下称“争议商标”)。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集团(本案申请人,以下简称“伊利集团”)以“恶意注册”为由向欧盟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EUIPO”)提出商标注册异议,理由是争议商标与申请方在先注册的欧盟注册商标第5793443号(下称商标1号)和国际注册商标第1097761号(下称商标2号)存在混淆的可能。

然而EUIPO的异议部门于2016年10月28日裁定驳回了伊利集团关于商标权的异议。伊利集团不服该决定,遂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异议部门所做的决定。EUIPO第四上诉委员会经审理,于2017年9月14日裁定驳回伊利集团的上诉,这才导致伊利随后再次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伊利集团于2018年7月2日,针对WenLi所注册的争议商标向欧盟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欧盟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于2020年2月14日作出裁定,判定原告胜诉,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因篇幅关系以及异议程序未遂,以下主要介绍无效宣告诉讼。

商标无效宣告诉讼:伊利集团提起的无效宣告诉讼所援引的法律规定是《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第1款(b)项规定,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或者在侵权诉讼中基于反诉宣告欧盟商标无效:(b)申请人提交商标申请时具有恶意。”

围绕着被申请人WenLi的恶意问题,申请人伊利集团提交了大量证据,经归纳,其理由及依据主要为以下几方面内容:

1.伊利企业和商标的知名度

伊利集团出具了大量证据以证明伊利企业在中国和全亚洲的商誉、伊利品牌的商业价值以及伊利商标的知名度。

2.被申请方对伊利企业和商标的知情

伊利集团出具了对WenLi个人信息情况的调查报告,证据显示其在2009年仍为中国国籍。通过大量证据推断,WenLi青少年时期在中国居住,对于作为中国首屈一指的乳制品企业伊利集团很大程度上知情,故可推定其了解伊利商标的用途。公证人员与WenLi的通话记录也表明,其汉语非常流利。

3.WenLi注册的集团的业务范围

通过ebay网站、企业住所等信息查询,伊利集团指出WenLi所注册的集团LiCan Int’l Investment Company Ltd and Lican Int’l Investment Co.,LTD.的主营业务是进口磁铁、管道部件和其他低成本硬件的零售,其在争议商标所指定的商品领域没有经营活动,WenLi也没有经营过任何牛奶、乳制品甚至是饮料和食品业务。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任何商业逻辑。

申请人由此认为,WenLi注册争议商标出于恶意抢注,而非用于所涉商品类别的经营。

被申请人WenLi针对上述无效宣告申请作出了答辩,主要抗辩理由为:

WenLi主张,不能因为其幼年在中国生活就认定其熟悉伊利集团的经营活动,其对伊利集团并不了解,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享有声誉和知名度,甚至也无法证明在中国具有知名度。

争议商标的英文字母部分“YILI”与中文部分“伊利”相对应,而中文“伊”为新时代的开端、“利”为商事顺利兴隆的含义,传达了被申请人自身的愿景与理念,与申请方的商标无关。

对于尚未涉及牛奶、乳制品销售的指摘,WenLi表示,虽然暂时没有开展乳制品业务,但其在2008年至2009年运营过一间餐厅。此外,被申请人提交了一份关于个体经营“YILI酸奶”的费用估算会计报告。

特别地,WenLi指出,申请人在中国国内也没有采取措施保护拉丁字母“YILI”,且申请人计划在欧洲开展业务的是“YEALE”标识。据此,WenLi认定申请方之前并无将“YILI”作为商标保护的行为或意图,因而被申请方也不可能存在注册该商标的恶意。

综合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各自主张及在案证据,以及对《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第1款b项中“恶意”的解读,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

1.有充足的、第三方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伊利集团在食品行业的知名度,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拉丁字母“Yili”已经和汉字“伊利”一同作为一个整体被认定为中国排名前23位的商业品牌。伊利集团是否在所有场合使用拉丁字母“Yili”不是核心问题,因为拉丁字母“Yili”已经和标志一同被视为一个商业品牌的整体,得到专业品牌数据库BrandZ和众多国际媒体的承认。

2.没有任何商业逻辑可以支撑被申请人为在伦敦开展自制酸奶业务,从而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

3.争议商标的注册商品与申请人所处的行业相同,均为食品行业,尤其是乳制品行业。

4.被申请人曾拥有中国国籍,其关于争议商标的含义的抗辩反映其具备中文基础知识,其对选择“伊利”二字作为商标的解读恰恰反映出其对汉语的掌握。

综上所述,撤销部门认定被申请人WenLi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出于恶意,裁定支持申请人伊利集团的主张,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被告在欧盟注册的编号013714316的商标被撤销,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费用。


经验启示

通过本案异议程序和无效程序结果的比较来看,在欧盟维护商标权益需要科学地选择恰当的诉讼策略,而首当其冲的即是对欧盟法律的充分理解。

伊利集团之所以在异议程序中败诉,究其原因是对《欧盟商标条例》的理解存在偏差,这一点从其异议程序初审时未提供企业商标知名度证据就可见一斑。

在申请商标无效程序中,伊利集团显然做了更充分的准备,围绕《欧盟商标条例》第59条的适用条件向撤销部门提供了全面的证据,为最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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