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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控诉“小放牛”商标侵权案件

更新时间:2022-05-17    浏览次数:224次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文称,“海底捞”诉“小放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已宣判,北京东城法院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

 


 

小放牛餐饮品牌于2007年正式注册下来,但是品牌正式成立于2014年,品牌坐立于河北保定,主做河北菜,是一家中式餐饮饭店,其宣传语是“炒菜界的海底捞”,也正是因为这一宣传语,被“海底捞”品牌以侵权的名义告上法庭。

 


 

经发现,“小放牛”在自己名下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海底捞”认为被告该种使用行为违反商标法,构成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诉至法院,要求“小放牛”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最终,城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法院全额判赔了原告海底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小放牛餐饮公司态度也是非常诚恳,表示无论审判结果如何,小放牛都会接受判决,尊重行业榜样,继续突破创新,打造自己的核心价值观。

 


具备法律知识,切勿打“擦边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标注册公司的日益增多,商标侵权的案例也层出不穷接二连三的发生,首先,应增强自身的法律保护意识,注意对商标被侵权证据的收集。其次商标使用上面不要去蹭大牌,否则就会涉及到巨额赔款。


因此,小K建议,如果有自身商标被侵权的情况发生,最好先找专业靠谱的代理机构对案件进行分析整理,并指出可行性的实施意见,这样才有助于针对商标被侵权做出很好的把握与判断,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合理地进行自己的品牌宣传推广,以成功品牌作为品牌发展目标且为之努力,这才是正确的发展方向。

来源:商标圈

       洛阳市凯旋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原洛阳市专利事务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代码:41112。成立于2002年,是洛阳市首家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自成立以来已累计为企业代理专利申请数十万件,并致力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洛阳市率先树立了专利代理机构诚实信用的形象。我所由专利部、商标部、流程部、人事部、财务部、项目咨询部组成的综合性咨询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涉及国内外商标、国内外专利、软著版权、商品条形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知识产权及诉讼、知识产权贯标认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科技工信发改项目咨询代理服务等等,坚持“诚信、专业、高效、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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